2022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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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等。以下为详细内容,供您参考。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招生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章学校简介

第二条学校全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0828。

第三条学校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教育类型:全日制公立省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校地点:文汇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经济发展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天马大道。

第六条: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

第七条学校网站:http://www.sxpi.edu.cn/ ; 注册网站:http://zsw.sxpi.edu.cn/ 。

第八条学院是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的省级全日制普通高校,由1950年成立的国家重点中学咸阳机械制造学校升格而成。是西北地区第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职院校。2011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19年,成为国家优质专科、职业院校,入选教育部、财政部甲级(中国十大),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规划建设单位。成立了机械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工程学院、金融与旅游学院、商业与流通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学工业、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公共课程教学部、体育部和美育部。专业设置以行业迫切需求为基础,涵盖设备制造、电子电气、工程材料、信息技术、金融贸易、公用事业、物流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纺织印染、服装艺术等十大职业类别,形成以工科为主的经济、管理、文化、外语、艺术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目前,全日制学生有21000多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规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教务处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招生原则

第十条2022年,学校计划向9个省市招收77个专业和方向的学生。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生源省市招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学校负责,招生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六开六禁”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外语:英语教学是学校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使用小型语言的候选人应仔细登记。第十四条优惠政策: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招生规则如下:

1、档案调整比例: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实际情况和省招生部门规定确定。

2、专业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文化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高考考生。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

3、新的高考试点省份按照招生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收费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大学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800元/年,特困生3800元/年,普通贫困生2800元/年;绿色通道:经济困难的新生中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可以先注册,学费可以延期;勤工俭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就业机会,工资200-500元/月;助学贷款:我院是一所普通高校,可以在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提供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件

第十九条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未经许可不延长注册的学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应当在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和资格考试。如果体检不符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或资格考试存在舞弊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完成学业并通过考试的,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领取教育部印制的全日制专科文凭。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所在省招生政策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