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Xi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简介
第二条学校全称:Xi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2828。
第三条学校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立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地址:陕西省Xi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第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Xi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类型:具有国家认可学历的普通高校文凭
第七条学校简介:
Xi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100所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立高职院校。它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在全国招生。2015年、2017年,先后被国防部、教育部确定为空军、陆军定向培养士官学院;2006年12月,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成绩全面优异;2010年,通过国家示范高校建设项目验收,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百所重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2018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规划”建设单位,被选为教育部“人文与世界交流工程”首批“京师国际学院”,2020年被教育部中外人才交流中心确定为“智能制造领域中外人才交流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建设单位。成功入选“2019年亚太地区影响力50强职业学校”和“2020年中国世界竞争力50强职业学校”。学校拥有九所二级学院,包括航空维修工程学院、通用航空学院、航空制造工程学院、航空管理工程学院、航空材料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还有士官学院。成立了通识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六个教学单位,其中包括体育与健康管理学院、一个航空制造工程中心、两个研究所、,包括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和“三个完整教育”研究院在内,共设置了通用航空、航空维修、制造、材料、管理、人工智能、自动化、汽车等48个门类齐全、航空特色鲜明的高职专业,其中紧跟时代发展,涵盖航空设备维修、机械设备制造、通用航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航空管理服务、运输营销等职业类别。13000多名全日制学生。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2022年,学校计划安排48个专业从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定,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招生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报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报名批次,采用远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者填写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如果分数相同,则应按汉语、数学和英语分数的顺序排列。
第12条健康要求:
1、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2、定向培养士官的招收按照当年国家和生源省的规定进行,该批为大专预科。
3、根据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建议报考我校空管专业:女生身高163cm-175cm,男生身高175cm-186cm,穿夏装时面部及身体外露部位无疤痕。无色盲、色弱、听力障碍、嗅觉障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遗传或传染病。
第十三条外语:非英语考生应认真报名。我们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男女学生比例:各专业男女学生比例不限。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学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六章学生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形式的奖励补贴制度。新生报到时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复审的,应当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报名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Xi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邮政编码:710089
电话:029-86852309 86855868 8686862884
传真:029-86852300
网站:http://www.xihang.edu.cn
第十九条学校未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所在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