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昌吉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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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公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昌吉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昌吉学院。学校代码(国家标准):10997。

第三条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级全日制公立综合性本科院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两个校区:北京路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世纪大道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

第六条昌吉大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取得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人员将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是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兰州大学、Xi音乐学院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昌吉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昌吉学院招生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的入学考试形式是文化课程考试。开展德、智、体、艺、劳综合考试、综合评价和择优录取。

第八条昌吉大学普通高考招生级别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大学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年度招生期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

第十条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对象、教育制度和附加专业考试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为符合原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2022年高考条件的考生。

第十二条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我校公共课的外语以大学英语为主,同时开设大学日语和大学俄语公共课。除英语、日语和俄语外,其他外语的考生应仔细填写。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除新疆考生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外),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专业统一考试从…起

第十五条新疆考生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必须参加新疆师范大学或新疆艺术学院舞蹈学校考试。只有通过考试,他们才能填写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志愿者。

第十六条体育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学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技术考试,方可填报我院体育专业志愿者。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昌吉学院招生批次:有两批预科、两批本科生、两批本科生、两批预科高职(专科)、一批区外高职(专科)。区外招生批次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采用远程网上招生。

第十九条报考本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果候选人填写的专业志愿者无法满足要求,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将根据候选人的分数调到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被退回档案。考生平行报考时,如果统一考试科目的总成绩相同,则将按照个别科目的顺序和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各科成绩的排序为:文史: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科学与工程:科学数学、科学综合、中文。

如果候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了招生考试成绩的排名规则,我校将按照相应的规定录取候选人;生源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招生考试成绩排名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述单科成绩排名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关爱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大学要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除新疆考生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外),必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中相应资格线的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备案要求,招生按综合成绩(即普通高考文化课程成绩的40%与当年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学生。

申请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需取得当年新疆师范大学或新疆艺术学院舞蹈专业的专业考试证书,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板块线最低要求。本专业考生录取后,将根据文化课程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体育本科专业入学考生,考生必须达到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技术学科和文化课程资格线,并按照体育技术学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技术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文化课程成绩较高的学生。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考生必须达到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文化课程资格线,并按照高考文化课程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文化课程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技术科目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昌吉大学部分本科专业的单学科点要求如下:

要求限制英语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即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普通考生在高考中的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限制交通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即“交通”专业普通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五条航空学院专业招生条件如下:

交通:身体状况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定》中相关岗位的身体标准。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该专业适合男性就业。

空勤专业(航空服务方向):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能正常,无残疾,无听力障碍,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状况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定》中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能正常,无残疾,无听力障碍,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文身;无精神病史或感染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

飞机维修技术:身体状况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定》中相关岗位的身体标准。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该专业适合男性就业。

第二十六条《英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招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业教育融合创新基地项目招生采用部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和通信工程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昌吉学院与新疆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培训地点位于合作学院。与昌吉学院本科专业同批录取。只有填写了专业志愿者的候选人才能被录取。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高等教育部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文件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按省、语、级、专业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报高等教育部门审核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到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科目和要求录取,并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22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专业:本科3100人;专科:2900人;

理工科专业:本科3500人,专科3300人;(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业教育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专业:本科生3800人,专科3500人;

体育专业:本科3300人,专科3100人;

文科专业:本科6000人,专科5500人。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600人;6人800人。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学生因任何原因无法如期入学,他应向学校请假。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请假或不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通过考试的,应当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为学生;考试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况的,撤销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审查主要包括:(1)招生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 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 本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是否能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5) 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通过复审的,予以登记,取得学籍。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认定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果发现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期登记的,应当办理暂停登记手续。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