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公布,主要包括大学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新疆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招生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新疆医科大学是新疆唯一一所省级部委联合设立的高等医学院校。2016年8月26日,学校正式获批为省级部委共建大学。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4条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学校地址:1。雪莲山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2、新沂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沂路393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招生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社会人员对招生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按省、按计划类型编制招生计划,分层次、分专业,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所有本科和高职院校(专科)不规定男女学生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公共课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不是英语的考生应仔细填写。
第十三条法律与医学专业招收有职业抱负的男生和女生,对自愿转学的女生不予转学。根据用人单位的一般要求,建议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男性身高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低于1.65米的考生应认真报名。
第十四条护理专业招收有职业抱负的女生和男生,不得转学自愿转学的男生。候选人必须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女生身高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低于1.65米的考生应认真报名。
第十五条哈萨克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写哈萨克医学专业的志愿考生,录取以自愿转学考生为准,不得转学;维吾尔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写维吾尔医学专业的志愿考生,录取以自愿转学考生为准。
第十六条“三校升高职”批次中的针灸按摩专业只招收新疆残疾人职业中等学校的中职毕业生,申请资格由新疆残疾人职业中等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本校《农村秩序医学本科生免费培训计划》招收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免费培训的医学生。入园后,持入园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自治区编译管理部等部门将招收农牧区高中起点医学教育学生,为全区城镇及以下培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录取后,他们将凭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十八条考生在思想政治道德和身体检查合格后,按照“分数第一,跟随志愿者”的原则,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由高到低录取。高考总分相等时,按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在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学和历史的类别按汉语、文学和数学分类,科学和工程的类别按数学、科学和语言分类。如果注册考生已完成自愿专业计划,同意转学的考生可以转学其他专业(有特殊备注的专业除外),不同意转学的考生将被开除。
第十九条高职(专科)生升入本院,按照当年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1) 患有下列疾病的,学校可拒绝录取:
浅色视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二度(俗称色盲)、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颜色的。
(2) 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不应申请:
1、任何人一只眼睛矫正到大于800度的4.8透镜焦度,或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矫正到大于400度的4.8透镜焦度,都不应学习医学或生物医学工程。
2、如果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者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完全失聪,则不适合在各医学专业学习。
3、斜视、嗅觉差、口吃不适合医学专业学生。
第二十一条由于医学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如有影响专业学习的畸形,应慎重申请考试。
第五章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制,确定学制。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科专业毕业后颁发本科学位证书,专科专业毕业后颁发高职(专科)学位证书。八年制临床医学(“5+3”融合)毕业后将授予医学学士和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按摩、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康复、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基础医学、精神病学、预防医学、维吾尔医学、哈萨克医学和法医学学士;理学学士学位授予医学实验室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药学、临床药学、中医、护理和生物医学数据科学等本科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卫生服务与管理等本科专业授予管理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
第六章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每学年报到时缴纳。学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本科学费4000元/学年,研究生学费按物价局规定执行;其他本科专业4000个/学年;高职(专科)专业3900个/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期登记的,应当办理暂停登记手续。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学生因任何原因无法如期入学,他应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请假或不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考时,应当对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转移证明、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如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生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 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本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是否能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 通过复审的,予以登记,取得学籍。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